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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021
一般案子在检察院多久起诉
  在中国,检察院是掌握公诉权的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一般案子中,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和起诉,这个过程需要时间。接下来将由聊城知名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聊城知名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来说,检察院在接到案件后,会进行立案审查,包括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对当事人的询问、对案件相关证据的收集和鉴定等等。这个环节通常需要数个月的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等因素。  如果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起诉。在起诉后,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判决为有罪,则案件进入上诉阶段,如果判决为无罪,则案件终结。  在整个过程中,一般案子在检察院多久起诉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等因素有关。一些简单的案子可能只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就能起诉,而一些复杂的案子则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此外,不同地区的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速度也有所不同。  总之,一般案子在检察院多久起诉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配合程度、地区差异等等。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案件的处理进展,建议咨询当地的检察院或律师。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聊城知名律师,聊城知名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05-26

2021
根据法律规定什么是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指的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更多关于罪轻辩护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  一、罪轻辩护什么意思  罪轻辩护指的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无罪辩护有哪些情形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三、刑事辩护的策略有哪些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05-26

2021
罪轻辩护方式主要有哪些
  罪轻辩护方式主要有哪些?  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一、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以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进行辩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因精神原因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分以下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主观恶性辩护  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方面既是犯罪成立的要素,也是裁判者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对于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可能是非常关键的原因。  这样的辩护方法常用于以下情形: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常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此种辩护方法在轻罪中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教唆犯罪。  三、过失犯罪辩护  1、《刑法》中对于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显著轻于对故意犯罪的处罚。以过失犯罪的理由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时主观状态的分析,在主张是过失犯罪而不是公诉方指控的故意犯罪时,辩护律师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要达到使他人合理地相信被告人确实是基于过失犯罪。  2、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而不可能是故意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这一类犯罪一般是结果犯罪,要求有严重的后果。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对犯罪的结果进行评估,并说服裁判者相信犯罪结果并不如公诉人认为的那么严重,以期待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四、单位犯罪辩护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的司法操作惯例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从轻处罚,特别是没有死刑。因此,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需要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来看看能够提出单位犯罪的主张。  五、罪名辩护  罪名辩护,是指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认为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不是公诉方指控的刑罚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刑罚相对较轻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虽然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误,但公诉方起诉罪名不当的情形常常出现,如将非法拘禁行为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律师进行罪名辩护,要非常清楚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和律师认为的罪名两罪之间犯罪构成的不同,特别是要清晰地论述两罪侵犯的客体之间的区别。  六、因果关系辩护  有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果,这样的案件就要求辩护律师周密分析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有案外其他时间的介入,这些介入的因素是否可能干扰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确定的因果联系。  七、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在为同案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某一个被告人辩护时,辩护律师应该考虑自己所为之辩护的被告人在被指控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寻找是否有可能将被告人作从犯或者受胁迫犯罪的辩护机会。即便是主犯,也可考虑其作用是否低于本案其他被告人,是否可在其他被告人定刑之下判刑。  八、受害人过错辩护  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形,有时受害人的过错甚至是案件爆发的直接诱因。辩护律师有理有据地阐述这样的事实,以争取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但这样的辩护一定要就事论事,掌握分寸,不能夸大受害人的过错,特别是不要攻击已经死亡的受害人的个人品性,否则可能招致法庭的反感,结果适得其反。  九、认真悔罪态度辩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性质犯罪(即不是重罪)的处罚会酌情考虑被告人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方法。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被告人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律师可考虑与法院(或检察院)、受害人协调,寻找是否有可能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来降低刑期。  所谓的罪轻辩护,无非也就是辩护人要为自己的代理人争取到法院的从轻判决,所以,通过这几个比较常见的辩护方式也能够看出,辩护需要对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有着非常专业的了解。具体的辩护观点必须要结合实际的案情,辩护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辩护的,因此,辩护人最好是找专业的律师。

05-26

2021
刑法罪轻辩护的条件适用于哪些情况?
  当犯罪证据确凿,且情节较为严重,基本不可能得到无罪和缓刑判决时,律师就应该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帮助被告取得较轻的刑罚。罪轻辩护就是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判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和意见,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作用。  要知道在法庭之上,同样的事实结果如果被判为不同的罪名,那么量刑上很可能有天壤之别,比如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那么,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情况可以进行罪轻辩护,为被告人逆转乾坤呢?  第一种,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进行罪轻辩护,比如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不能免于刑事责任但能从轻处罚。  第二种,通过排除主观恶意进行最轻辩护,比如证明造成犯罪只是因为防卫过当,或是义愤填膺,又或者一时激情犯罪,还可以以犯罪中止、未遂,被他人教唆,被告人平时工作学习表现良好这类理由争取罪轻。  第三种,过失犯罪,如因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行为可以作为争取罪轻判决的理由。  第四种,单位犯罪,这种情况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惯例,作案单位或组织判决财产刑,涉案的个人可从轻处罚。  第五种,改变罪名的罪轻辩护,就如上文提到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被告虽然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律师认为该行为触犯的罪名并不是公诉方指控的量刑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量刑较轻的罪名,因此以改变罪名的方向进行罪轻辩护。  第六种,通过因果关系进行罪轻辩护,比如犯罪结果其实并非与被告犯罪行为存在百分百因果关系,而其中存在一些别的因素共同影响。  第七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和地位只是辅助的,即从犯,又或者是被胁迫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态度消极,作用较小,可以此为据要求从轻处罚。  第八种,有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间接或直接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当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时,律师可以此为被告作罪轻辩护。  第九种,被告犯罪后有良好表现,如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提供其他犯罪线索,悔罪态度诚恳,主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补偿等行为,都有机会争取轻判。  以上就是罪轻辩护适用的情况,虽然适用罪轻辩护的情况很广泛,但能不能得到法院认可,还是要凭证据说话,更是考验了律师的辩护思路是否无懈可击。

05-26

2021
无罪辩护能否同时罪轻辩护
  在一般情况下面无罪辩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同时罪轻辩护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来说,它一般是可以进行这样的流程。那么无罪辩护能否同时罪轻辩护?  一、无罪辩护能否同时罪轻辩护  可以,但前提是数罪。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可以针对数罪并罚问题,即一人犯数罪,可以针对其中一种做无罪辩护,对其他的做罪轻辩护。  虽然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几率比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构成等因素,律师就应当勇敢的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被告人坚持无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属均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达成统一的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三、罪轻辩护  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综上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来说,对于最轻辩护,它一般是需要根据相关的证据进行轻辩护是需要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05-26

2021
罪轻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1,年龄在14到18周岁之间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犯罪行为的。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4、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者避险过当的。5、在义愤的情况下对严重违反者的犯罪作出惩治的。  一、刑事责任方面的罪轻辩护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主观恶性方面的罪轻辩护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时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他人教唆犯罪。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都是可以要求做罪轻辩护的。  三、过失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1、有些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的,可以进行过失犯罪的罪轻辩护;  2、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的,必须要求有严重的后果,可以对犯罪的后果进行辩护,从而达到罪轻的辩护。  四、单位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有些犯罪,既可能是个人犯罪,也可能是单位犯罪的,根据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司法操作惯例,对单位使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从轻处罚,特别是没有死刑,因此可以提出单位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五、罪名方面的罪轻辩护  被控告人虽然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认为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并不是公诉方所指控的刑罚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而以较轻刑罚的罪名进行的辩护。  六、因果关系方面的罪轻辩护  某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辩护律师就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罪轻辩护。  七、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受害人过错方面的罪轻辩护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罪轻辩护。  九、认罪悔罪态度方面的罪轻辩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性犯罪的处罚,法院会酌情考虑被告人在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如被告人坦白悔罪、缴纳罚金、自愿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以及在经济犯罪中的主动退赃,诸如此类情形,都可导致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罪轻辩护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辩护方向,律师是否会给被告人选择罪轻辩护,这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如何,通常情况下在比较有把握的时候,才有可能做罪轻辩护。在罪轻辩护下,一般都是在承担犯罪的情况下,基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年龄不够,比如是防卫过当等等,希望可以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作出处罚。

05-26

2021
刑事做轻罪辩护要点是什么?
一、刑事做轻罪辩护要点是什么?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9、被害人的要求;二、哪些人可以当刑事案件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由律师担任的,其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阶段,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为被告人辩护;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上诉。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就可以委托律师给自己当代理人。辩护律师如果想做轻罪辩护,要在辩护词中提出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犯罪后果不严重、是初犯及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不管是做哪种辩护,律师都应该实事求是,本着证据充分的原则。

05-26

2021
罪轻辩护的情节坐多久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好的辩护词可以让法官采纳减轻量刑。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对罪轻辩护的情节坐多久的相关知识。  一、罪轻辩护的情节坐多久  具体坐多久需要看法官是否采纳罪轻辩护的辩护词,并以此作决定。  主要辩护方面: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 )被害人的要求;  二、 辩护人的基本特征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象、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目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所以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称谓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法律辅佐人、法律帮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等。一般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故仍然应当称其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宜,其他称谓都不规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辩护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中的诉讼权利,以便从根本上加大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力度。  三、辩护人的主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辩护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都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提供不实证据。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重点查明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控事实不是其所为或系诬告、陷害或是错告、举报失实,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负责侦查的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某些犯罪,按照当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等。  辩护人对被告人作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时,应当提出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提出若干酌定从轻情节的材料和意见。同时,还可针对具体案情,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等相关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维护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  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辩护人的职责具有多样性。如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就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已经追诉的,辩护人应当依法促使公安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错误追诉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机关予以赔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要求司法机关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公正司法;同时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解答其提出的法律上的问题,讲解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为被告人代写法律文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维护其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等,对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纠正的要求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社会效能;等等。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犯有未被指控的其他犯罪行为,经耐心教育其坦白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听从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在这种情形下该怎么办?一种观点认为辩护人应当拒绝为其辩护,同时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另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悉了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但是,一旦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事实,在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安司法机关。目前,后一种观点被广泛接受。因为这有助于维护辩护律师的执业形象和人格尊严,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但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如确立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等。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罪轻辩护的定罪量刑是难以确定的,需要看具体犯下的罪名以及罪名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

05-26

2021
罪轻辩护的理由陈述有哪些?
  一、罪轻辩护的理由陈述有哪些?  罪轻辩护的理由陈述有: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等。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二、具体情况  1、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他起初参与到犯罪中来是完全不知情,而仅仅是为 了把握让被害人偿还其债务的机会而加入进来。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不知要非法拘禁受害人,上车时只是听命于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不知道被害人被变更了拘禁地址;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另一嫌疑人啊力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以及唆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这些行为也是被告人未曾预料也无法控制;被告人后来参与向受害人家属索取债务,但整个过程也完全是听从啊力的调配。从受害人的陈述以及本案的证据来看,受害人家属所送的钱以及所写保证书也只是针对被害人所欠啊力的债务,而被告人刘某的债权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兑现。被害人在向啊力交付3000元以及写了保证书后,就被放回,这个事实也反映被告人对拘禁被害人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刘某在这起犯罪中完全处于一个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当初是认为取讨合法债务,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2、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其的确欠被告人刘某欠款,双方还立有欠款凭据,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从案件证据来看,被害人经常赌博并四处借债。自2007年开始陆续向被告人借款长期不还,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也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3、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与组织、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没有组织、指使他人和参与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在拘禁过程中也曾经对被害人多次说过当时的情况:不是被告人想放人就能放的,事情不是由他来控制的。在看到被害人实在是没有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并没有利用非法拘禁的条件强行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对自己的欠款,并且还是善意的告诉受害人先想办法还啊力的,自己的可以缓一缓。在啊力放人的时候,已经是深更半夜,也是被告人刘某考虑到受害人搭车不方便,主动自己驾车送受害人回家。因而辩护人认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分析,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4、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辩护人在为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时,应当围绕当事 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在法律适用上找到当事人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时的一些客观因素,再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提交到审判机关,以期审判机关做出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合法判决,这也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是合法的辩护行为。

05-26

202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辩护?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与罪轻辩护是辩护律师常用的辩护策略,每一种辩护策略都有其不同的切入点。就罪轻辩护而言,从证据、程序以及量刑的角度切入,都有可能达到罪轻辩护的效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轻辩护要点  (一)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异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轻辩护观点主要从犯罪数额认定上入手找辩点。非吸类案件往往涉及集资人众多,侦查阶段经常存在取证也不够完整、犯罪事实中犯罪数额认定上存在错误等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应当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来计算。所谓的资金全额应当是指行为人实际从投资人手中所吸收的资金总额,不应包括先前返利的金额,也不应包括将利息再次直接转作本金而继续投资的部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用途决定对行为人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能够及时清退其所吸收的资金,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为犯罪处理。因此依据本条,如果企业或个人客观上的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所吸收的存款确实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或个人有意愿、有能力退还借款时,应当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而如果企业或个人有意愿退还借款,但暂时还没有能力,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还部分集资款或与集资人签定在一定期限内保证退还集资人全部集资款的“还款协议”来说服大多数集资人不再*访告状,从而与集资人在形式上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申请办案机关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在审判阶段对行为人减轻罪责,进行辩诉交易,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一)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二)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三)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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